气瓶阀的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
1.1 逐只检验
阀在出厂前应进行逐只检验,其检验项目按表 1 的规定;在检验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阀不合格。
1.2 批量检验
制造商应确定阀的批量,批量最大不超过 5000 只。批量检验的阀应在每批经逐只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批抽取 3 只。检验项目按表 1 的规定,在检验过程中,如有 1 只阀不符合本文件某一项的要求,则加倍抽取;重新检测时,如仍有项目不合格,则该批阀为不合格品。
表 1 出厂检验项目表

2、型式试验
2.1 阀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有试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2.2 相同材料、结构型式的阀,可以按照以下覆盖原则进行型式试验:
a)有安全泄压装置的阀可以覆盖没有安全泄压装置的阀;
b)阀所采用的材料符合 ISO 11114-1 和 ISO 11114-2 规定的相容性要求,且阀的出气口连接型式符合 GB/T 15383 的规定,可以覆盖同类介质;
c)公称工作压力高的可以覆盖公称工作压力低的阀。
2.3 已按 2.1 和 2.2 进行型式试验的阀,在其局部设计条件发生变化时,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增补覆盖试验:
a)提高了阀的试验压力时,除火烧试验、超额力矩试验及失效力矩试验以外,重做所有试验项目;
b)改变充装气体时,需按 ISO 11114-1 和 ISO 11114-2 验证新增气体与所用材料的相容性;如用于氧气、乙炔、氯气时,除验证材料相容性外,还需增补相应的试验;
c)改变阀体材料时,需增补由于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改变而造成试验结论发生变化的所有试验;
d)改变手轮材料时,需增补 1 件试样进行耐用性试验(免做后续气密性试验)、手轮及手轮与阀杆接触面零件完整性检查、启闭性试验和火烧试验;
e)改变手轮直径时,需增补耐用性试验、内部气密性试验、零件完整性检查和启闭性力矩试验;
f)改变阀的零部件的基本设计尺寸(如阀杆的直径、阀杆或活门螺纹的螺距、阀通径、O形圈的尺寸、隔膜片的厚度等)时,需增补因变化所导致的所有试验;
g)改变阀的操作机构零部件的金属材料(如压帽、阀杆、隔膜片、弹簧)时,需增补因变化所导致的所有试验;
h)改变阀体的气体通道结构(如直径和流道角度)时,需增补因变化所导致的所有试验。
2.4 制造商在提供样品的同时,至少应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应标明阀结构、润滑脂使用情况、阀适用气体介质、工作压力、设计使用年限、是否用于带或不带固定保护装置的气瓶等)、操作说明书(应包含各种力矩值等)、零件清单、材料技术要求等;
b)阀的标识信息;
c)符合 ISO 11114-1 和 ISO 11114-2 要求的介质相容性声明,如阀所选择的材料不属于 ISO 11114-1 和 ISO 11114-2 的适用范围时还应需提供所选材料的相容性证明书;
d)余压保持装置的开启压力和关闭压力范围。
2.5 型式试验用阀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数量、试验项目及试验顺序见表 2,不同类型的阀的抽样数量应根据相应的试验项目进行累加。
示例:应用于无固定保护装置的带安全泄压装置的氧气瓶阀抽样数量 18 只(V1~V11、V12、V13~V15、V16~V18)。
2.6 所有型式试验项目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如有 1 件阀不符合本文件某一项的要求,加倍抽取,重新进行全部项目检测,如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阀型式试验不合格。
表 2 型式试验项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