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检验机构通用资源条件之检验仪器、设备等条件-2025

气瓶检验机构通用资源条件之检验仪器、设备等条件

0     编辑:亿威仕 | 市场部     2025-09-04    

气瓶检验机构通用资源条件之检验仪器、设备等条件:

1、基本要求

根据不同结构品种气瓶检验的需要,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工具及辅助装置。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性能、量程及精度应满足检验实际需要。

2、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的要求

检验机构至少应配备如下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工具:

a)测厚仪至少 4 台,分辨率应不低于 ±0.1mm(低温绝热气瓶除外);

b)检验用量器具和工具,包括 300mm 的钢板尺、2000mm 的钢板尺、250mm 游标卡尺、直角尺,常用规格的气瓶样板(卡板)各2套,带尖型测头(楔角应不大于 30º,半径不大于 0.25mm)的千分表,焊接结构气瓶用焊缝检验尺,外卡钳,低倍放大镜,符合相关标准的螺纹量规、螺纹塞规和修复瓶口螺纹的丝锥等;

c)重量或容积测定用的称量衡器,最大称量值应是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准确度等级应为中准确度级;

d)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的视频内窥镜或满足检验要求的防爆灯;

e)更换瓶阀及其附件专用的工作平台、工装、卡具和扭矩仪或扭矩扳手;

f)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采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需配备可燃气体检测仪1台;

g)车用气瓶装卸所需的工装卡具;

h)钢印滚压机、打字枪等打字工具(纤维缠绕气瓶除外)。

3、检验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要求

检验机构至少应当配备以下检验设备及辅助装置:

a)对盛装有毒、可燃介质的气瓶,应当有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的用于介质回收、置换和处理的装置及设施等;

b)符合 GB/T 9251 要求的水压试验装置(内装填料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除外);

c)符合 GB/T 12137 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内装填料气瓶除外);

d)与所检气瓶相适应的瓶阀装卸装置;

e)对公称容积不大于 450L 的气瓶,应当配备防震胶圈自动装卸装置;对公称容积 450L~1000L 的气瓶,可在滚动装置上人工装卸;

f)气瓶自动或机械倒水装置(内装填料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除外);

g)气瓶内外表面清理装置,除锈装置(纤维缠绕气瓶除外);

h)气瓶内部干燥装置(内装填料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除外);

i)对于盛装氧化性介质气瓶的脱脂处理装置;

j)处理无法拆卸瓶阀的工具或装置;

k)喷涂气瓶漆色、色环、色标和字样的装置和器械(纤维缠绕气瓶除外);

l)对报废气瓶和瓶阀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装置,该装置可采用压扁或者切割方式,但当气瓶内盛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不允许采用切割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