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之检验项目与方法

2023-01-04 0 编辑:亿威仕 | 市场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之检验项目与方法: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增加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密封紧固件检验、强度校核、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项目。设计文件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方法和要求有专门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 条宏观检验主要是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测量工具)检验压力容器本体结构、几何尺寸、表而情况(如裂纹、腐蚀、泄漏、变形),以及焊缝、隔热层、衬里

等。宏观检验除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特殊要求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注 3):

(一)结构检验,包括封头型式、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开孔位置及补强,纵(环)焊缝的布置及型式,支承或者支座的型式与布置,排放(疏水、排污)装置的设置等;

(二)几何尺寸检验,包括筒体同一断商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纵(环)焊缝对口错边盘、棱角度、咬边、焊缝余高等;

(三)壳体外观检验,包括铭牌和标志,容器内外表面的腐蚀,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支承、支座或者基础的下沉、倾斜、开裂,地脚螺栓,自立容器和球形容器支柱的铅垂度,多支座卧式容器的支座膨胀孔,排放(疏水、排污)装置和泄漏信号指示孔的堵塞、腐蚀、沉积物等情况。结构和几何尺寸等检验项目应当在首次全部检验时进行,以后定期检验仅对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进行,并且重点是检验有问题部位的新生缺陷。

注 3:本规则对压力容器提出的检验、检查如果未明确说明方法,一般为宏观检验。

第二十三条 隔热层、衬里和堆焊层检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隔热层的破损、脱落、潮湿,有隔热底下容器壳体腐蚀倾向或者产生裂纹可能性的应当拆除隔热层进一步检验;

(二)衬里层的破损、腐蚀、裂纹、脱落,查看检查孔是否有介质流出;发现衬里层穿透性缺陷或者有可能引起容器本体腐蚀的缺陷时,应当局部或者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和其他缺陷;

(三)堆焊层的裂纹、剥离和脱落。

第二十四条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除进行外部宏观检验外,还应当进行以下补充检验:

(一)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的,检验夹层的真空度;

(二)夹层上来装真空测试装置的,必要时进行压力容器日蒸发率测量。

第二十五条 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点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点做详细标记。厚度测点,一般选择以下位置.

(一)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二)物料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三)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

(四)接管部位;

(五)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当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

第二十六条 表面缺陷检测,应当采用 JB/T 4730 中的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方法。

铁磁性材料制压力容器的表面检测应当优先采用磁粉检测。表面缺陷检测的要求如下:

(一)碳钢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存在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的压力容器、有再热翻纹倾向的压力容器、Cr-Mo钢制压力容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按照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的设计压力大子或者等于1.6MPa(表压,以下没有注明的均同)的第III类压力容器,检测长度不少于对接焊长度的20%;

(二)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宏观检验发现裂纹的部位,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异种钢焊接接头、T型接头、接管角接接头、其他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当重点检验;对焊接裂纹敏感的材料,注意检验可能出现的延迟裂纹:

(三)检测中发现裂纹,检验人员应当扩大表面无损检测的比例或者区域,以便发现可能存在的其他缺陷;

(四)如果无法在内表面进行检测,可以在外袋前采用其他方法对内表面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埋藏缺陷检测,应当采用 JB/T 4730 中的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等方法。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和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进行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抽查,必要时相互复验;抽查比例或者是否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复验,自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必要时,可以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一)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

(二)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测的部位;

(三)错边量和棱角度超过相应制造标准要求的焊缝部位;

(四)使用中出现焊接接头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五)承受交变载荷压力容器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

(六)使用单位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埋藏缺陷检测的,使用过程中如果无异常情况,可以不再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材料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化学分析或者光谱分析、硬度检测、金相分析等方法。

材料分析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材质不明的,一般需要查明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科类和牌号;

对于第III类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注 4),必须查明材质:

(二)有材质劣化倾向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硬度检测,必要时进行金相分析;

(三)有焊缝硬度主要求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硬度检测。

对于已经进行前款第(一)项检验,并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需要再重复检验该项。

注 4: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承受疲劳载荷的底力容器,采用应力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盛装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盛装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等。

第二十九条 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当采用可靠的检测技术(例如内窥饶、声发射、超声检测等)从外部检测内部缺陷。

第三十条 M36 以上(含 M36)的设备主螺柱在逐个清洗后,检验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验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三十一条 对腐蚀(及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名义厚度不明、结构不合理(并且己经发现严重缺陷),或者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强度校核。强度校核由检验机构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进行。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如下:

(一)原设计已明确所用强度设计标准的,可以按照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

(二)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者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以根据用途(例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者结构剧式(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照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强度校核;

(三)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施设计的,原则上仍然按照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如果设计规范不明,可以参照境内相应的规范;

(四)材料牌号不明并且无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按照同类材料的最低强度值进行强度校核;

(五)焊接接头系数根据焊接接头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六)剩余壁厚按照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按验日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七)校核用压力应当不小于压力容器允许(监控)使用压力;

(八)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设计温度或者操作温度,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

(九)壳体直径按照实测最大值选取;

(十)塔、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当考虑风载筒、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

对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的,可以采用应力分析或者实验应力测试等方法校核。

第三十二条 安金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安全阀,检验是符在校验有效期内:

(二)爆破片装置,检验是否按期更换;

(三)压力表,检验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第三十三条 定期检验过程巾,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试验参数[试验压力、温度等以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参数为基础计算]、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要求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耐压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于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者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露的压力容器,应当进行泄漏试验。泄漏试验包括气密性试验和氨、卤素、氦检漏试验。试验方法的选择,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图样的要求执行。

泄漏试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泄漏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本次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监控)使用压力,其准备工作、安全防护、试验温度、试验介质、试验过程、合格要求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如果本次定期检验需要进行气压试验,则气密性试验可以和气压试验合并进行;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可以用系统密封试验代替气密性试验;

(二)氨、卤素、氦检漏试验,按照设图样或者相应试验标准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