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气消声器总成的检验规则:
1、出厂检验
1.1 消声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有产品合格证或标志,方可出厂。
1.2 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法按表 1 进行。
表 1 出厂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抽样频率 | 抽样方法 |
| 1 | 外观 | 100% | 全检 |
| 2 | 尺寸 | 100% | |
| 3 | 密封性 | 100% |
2、型式检验
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批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结构有重大更改或生产场地变更,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已逾一年的产品,重新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2.2 型式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案按表 2 进行。
表 2 型式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样本/周期 | 抽样基数 | 抽样方法 |
| 1 | 耐压强度 | 2 件/6 个月 | 不少于样本的 30 倍 | 随机抽样 |
| 2 | 内压耐久性 | |||
| 3 | 固有频率 | 2 件/年 | ||
| 4 | 振动耐久性 | |||
| 5 | 插入损失 | |||
| 6 | 排气背压差 |
3、判定规则
3.1 出厂检验项次合格率大于或等于 80%,该批次产品可作合格品出厂,项次合格率小于 80%,允许加倍抽查。
3.2 加倍抽查项次合格率小于 80%,应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全数检验,并对所有有缺陷的项目进行返工。
3.3 经返工后,项次合格率大于 80%,可作为合格品出厂,不能返工或经返工项次合格率仍小于 80%,该批次产品不能作为合格品出厂。
3.4 经过型式检验的样品不能作为合格品出厂。
3.5 列入本文件型式检验的项目为关键项,型式检验有不合格项,允许加倍复查一次,重新判定。产品关键项目有一项不合格,该批次产品不能作为合格品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