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分享是关于动力管道的检查、检验与试验之压力试验的内容。
1、基本要求
管道安装完毕并按要求检查合格后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压力试验检查管道系统的严密性和承压强度。压力试验包括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
2、压力试验的替代
不适合使用液体或者气体进行耐压试验的管道,可采用替代试验。替代试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a)管道系统的环焊缝和纵向焊缝经 100% 射线或超声检测合格;
b)管道系统的角焊缝经 100% 磁粉或渗透检测合格,对外径 108mm 以上的全焊透管座角焊缝经 100% 超声或射线检测合格。
3、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3.1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a)管道系统应按照设计要求及"制作与安装"的规定安装完毕并检查合格,防腐和绝热工程除外;
b)支吊架(包括临时支吊架及加固装置)安装完毕并处于锁定状态;
c)膨胀节已按制造厂安装文件及设计要求设置了临时约束装置,并确认试验压力在其准许范围;
d)应将与管道连接而不参与压力试验的容器、管道、设备、仪表等与试验管道隔离;
e)管道上的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及仪表元件已采取隔离措施;
f)试验用压力表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6级,最大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倍~2倍,压力表不应少于2块;
g)参与压力试验的临时管道、管件、焊接接头应检查合格并满足压力试验强度要求;
h)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前组装、焊接、热处理和检查等文件应齐全。
3.2 管道系统试验时,应保证与试验范围以外的管道、设备、仪表等隔离。隔离可采用装设盲板的方法,加置盲板的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如果采用阀门隔离时应保证该阀门及其闭合机构适合试验压力要求,且阀门两侧温差不应超过 100℃。
4、水压试验
4.1 水压试验应使用洁净水。对奥氏体不锈钢管道试验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 50mg/L。
4.2 水压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5℃;水温宜为 5℃~70℃。除设计另有规定外,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 1.5 倍设计压力,且不应小于 0.2MPa。
4.3 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时,管道周向应力及由试验压力与动载荷和静载荷产生的轴向应力均不应大于该管道材料试验温度下屈服强度的 90%。
4.4 水压试验前应确保试验设备连接可靠。
4.5 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水压试验时,规定如下:
a)管道的试验压力不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时,应按照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b)管道的试验压力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且管道与设备无法隔断时,在设备的试验压力不小于管道设计压力的 1.25 倍条件下,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c)对位差较大的管道系统,应计及水的静压影响,并以试验管道系统最低位置点的压力为准;
d)衬里管道严密性水压试验的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不同额定压力的设备、管道安装在同一系统中时,宜按系统中最低额定压力的设备或管道系统进行水压试验。
4.6 水压试验过程中应按以下要求检查:
a)进行水压试验的管道系统,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 1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在设计压力下保压 30min 后对所有接头和连接处进行全面检查;整个管路系统除了泵或阀门填料局部位置外均不应有渗水或泄漏的痕迹,且目视检查无变形或其他异常现象;
b)在管道系统试验过程中,如发现渗漏,应降压消除缺陷后再进行试验,不应带压处理。
4.7 试验完毕后应及时排净系统内的存水,并拆除临时支吊架、盲板及加固装置。
5、气压试验
5.1 当设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或管道系统不能进行水压试验时,可进行气压试验。气压试验前准备要求如下:
a)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气压试验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气压试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过审核;
b)气压试验时,应将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减小至最少程度,应保证参与气压试验的管道组成件及阀门、容器等设备的金属材料温度高于其脆性断裂温度 25℃ 以上,且金属材料温度不应低于 5℃;
c)试验系统中不应包括铸铁等脆性材料。
5.2 试验时应装有压力泄放装置,其设定压力不应高于 1.1 倍试验压力。
5.3 试验介质应是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不易燃、无毒、无腐蚀的气体。
5.4 承受内压的金属管道,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15 倍,且不应超过系统中参与试验的容器、阀门等设备的最大允许试验压力。
5.5 试验前应采用试验气体进行预试验,预试验压力宜为 0.2MPa。
5.6 试验时应逐级缓慢增加压力,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 50% 时,应进行初始检查,如未发现异常或泄漏,继续按试验压力的 10% 逐级升压,每级稳压 3min 直至达到规定的试验压力,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10min,然后再降至设计压力或 0.7MPa 两者中的较小值,以发泡剂检查有无泄漏。
5.7 采用气体进行严密性试验的管道设计压力不宜大于 0.6MPa。
5.8 真空管道的试验压力宜为内压 0.2MPa。
6、补焊或增焊后的重新试验
6.1 压力试验完成后需要在管道补焊或增焊时应符合第6章的规定,相关检查工作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6.2 补焊或增焊部位位于承压管道组成件上时,该组成件所在管段应重新进行压力试验。
6.3 在管道上补焊或增焊吊耳、支架、保温层支承件、铭牌或其他非承压件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可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
a)附件角焊缝厚度不大于 10mm,或者采用全焊透焊缝时所连接材料不超过承压组成件公称厚度且不大于 12mm;
b)焊接及焊后热处理符合"制作与安装"的规定;
c)焊接接头按照本章要求检查合格。